原标题:图解管网运营合同——特殊机制(四)
来源:石油天然气法律(微号:gh_edde47dce032) 作者:吴彦杰 李滨
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,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,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。管网运营合同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,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,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,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,推出“图解管网运营合同”系列文章。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特殊机制。第一部分 特殊机制概述第二部分 特殊机制详解第三部分 特殊机制综述本文分四期发布,本文为第四期。 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管网运营合同的基础机制,计划、接收、服务和交付。除此之外,管网运营合同中,对比一般的运输合同、保管合同、仓储合同、委托合同,有一些机制虽然都存在,但具体内容有较大差异。根据笔者梳理,其中特殊机制主要有以下四项:1.侵权责任2.责任限额3.保供4.不可抗力
根据《民法典》,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不可抗力虽然是合同中的常见条款,但极少为当事人所关注,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:1.发生概率低;
2.强制性条款;
3.内容相对固化;
4.适用规则简单。
1.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较多,管网运营较为精密,对异常的容忍度有限,更多的事项可能构成不可抗力;
2.可能影响的主体较多,管网运营“X+1+X”,使得对一个主体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影响多个主体;
3.不可抗力发生后,合同仍将继续履行,需要一套规则减少或消除不利影响。
因此,也就造成管网运营合同中异常履行发生概率相对较高,不可抗力的判定规则需要当事人详细约定,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也需要当事人详加设计。 在管网运营中,可能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众多,可能影响不可抗力认定的情形也众多,仅用定义法显然无法涵盖现实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。因此管网运营合同中,在判定不可抗力的规则上,除了使用定义法,还包括四个维度,包括列举情形、影响对象、排除情形、不免责情形。详见下图:(1)橙色星标处:应当注意因技术局限而导致的设施故障,可以属于不可抗力,但过错行为而导致的设施故障,不应属于不可抗力。(2)蓝色星标处:应当注意影响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托运商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事件,也有可能构成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。如下图: 基于管网运营中智慧运营的特点,合同所约定的线路,未必是实际履行的线路,可能由最经济的线路和方式供应天然气。因此,即便在合同约定的线路上未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,但实际履行的线路上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,仍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。如上图所示,合同线路为从油气田输送A点;但在智慧运营的安排下,实际线路为“接收站+管道”,此线路上出现的不可抗力,是否构成不可抗力,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。(3)黄色星标处:不可抗力的排除情形应当妥善设置,特别是何种情形下政府管制措施应当视为不可抗力。(4)红色星标处:从原理上讲,不可抗力可能造成额外损失,也可能造成额外收益,详见以下二图。 管网运营有持续性,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是相对较小概率事件,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履行或中止履行,大概率存在恢复履行的情况。因此一般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,仅包括不可抗力证明和避免、减少损失义务,并不足以满足管网运营合同要求。管网运营合同需要一整套机制,以适应部分履行或者中止履行,以及恢复履行问题。详见下图:(1)管网与托运商均应按此要求,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履行合同。(2)接收通知的一方,应当及时转送给受到影响的关联方。(3)各类不可抗力通知,将直接影响日指定,因此应当及时,准确;关于不可抗力的安排,建议征得相对方同意。 上文已经详细介绍了管网运营的四项特殊机制,侵权、责任限额、保供、不可抗力。文首部分,已经介绍这些机制特殊性的成因。事实上,在管网运营的场合下,大部分合同机制较其他合同均会有所变异,而体现出更为复杂的状态,尤其这四种机制较为复杂且重要。综述特殊机制,我们再次提醒以下三点:(一)特殊机制适用的优先级,高于其他机制 虽然同为合同条款,但是根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的原则,特殊机制适用的优先级,高于其他机制。如果特殊机制设置的权利义务不均衡,可能造成其他机制意义落空。(二)相同机制在管网运行下极易出现特殊性 在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时,应当时刻注意其平台经济和“X+1+X”的运营模式。此会造成在其他合同中常见的合同条款,在管网运营合同中出现特殊性,例如不可抗力、侵权责任等。 管网运营合同中的特有条款,例如责任限额和保供,在合同中的表述条文不多,篇幅较短,甚至可能没有独立的条款,但对合同的影响绝对不可小觑。例如保供,如果保供导致LNG货物取消,可能给托运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,只能获得较小补偿或无法获得补偿。 本系列刊发以来,受到很多油气行业同仁的关注,亦有同仁咨询本团队的情况,在此予以介绍,一并表示感谢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,肇造于1994年,总部设于北京市国贸CBD商圈,是一家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相结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。京师自成立以来,一直朝着规模化、专业化、品牌化、国际化、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,并以一流的律师团队、专业的行政服务、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,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。经过26年的积累与沉淀,创新与发展,现已发展成为北京市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。 为了高效、精准服务石油天然气行业,京师在整合既往业务的基础上,组织精干力量成立“国际能源与工程法律部”。部门成员律师均有长期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业履历,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。成立以来,为国有和民营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大量常年法律顾问、非诉、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,已成为业内行业化服务特色鲜明的律师团队。就管网运营合同,团队受管网核心托运商委托,协助其于2020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合同谈判、修改、定稿工作。来源:石油天然气法律(微号:gh_edde47dce032) 作者:吴彦杰 李滨